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6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决定对《若干意见》部分内容进行明确和调整,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不再备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我省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不再备案,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 二、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 《若干意见》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在实际执行中,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招标人不再统一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现金方式的,存在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做好投标人信息保密工作,同时招标人需按要求退还利息。 三、调整投标保证金相关证明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7月22日起,取消河北省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据此,《若干意见》中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有关内容,相应调整为:投标人提交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单据的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明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使用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若干意见》中综合评标法的评分方法,“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以择优选择参与评审投标人,其中“工程投资额”的“工程”指施工总承包工程,其“投资额”应以招标工程(标段)的最高限价为准。 《若干意见》对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中,“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指“通过初步评审且不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企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
▎附原意见函文件:
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
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备案的澄清或修改,不得作为评标、定标或者签订合同的依据。
3.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公共服务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匿名提出。潜在投标人未从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加强资格审查管理,规范资格预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1.基坑深度超过15米的超深基坑建筑,或者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且基坑深度超过10米的深基坑建筑。
2.40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
3.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4.单跨跨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市政桥梁工程。
5.1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城市道路、地下城市综合防灾工程等地下公共设施。
7.工程总承包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
8.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较高的项目。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应当保密,对于招标人向他人透露相关情况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2条的规定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当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也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参与投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与投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少于规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评分排名,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和择优选择申请人的方法,不得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三)完善运行机制,调整相关配套制度
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现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1.招标人不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并对踏勘现场的结果负责,招标人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应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件于开标时提交。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当提交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
(四)简化资格审查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在资格审查中,凡涉及使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可以确认真实性的证件,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投标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推行标准文本,规范招标行为
1.招标人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应当明示招标范围及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2.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确保评标质量
1.严格评标纪律,对不能客观公正评标的专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对因个人原因迟到、影响评标结果有效性或者导致评标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及时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示。
2.评标专家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量化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以保证评审和评标结论的客观真实,不得以直接评分代替必要的分析、比较和评审。
3.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不合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招标人延长,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压缩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或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投标人的暗示和引导;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七)细化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确保评审科学合理
招标人应按照修订后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见附件),结合工程建设内容、工程类别等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选择对应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二、推行总承包招标方式,规范总承包发包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大中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该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总承包的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加强信息化监管水平,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设置,逐步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的全过程电子化,有效预防和遏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5〕27号)同时废止。